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02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苑玉清与六和园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玉清,黑龙江省聚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和园物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636号原告:苑玉清,女,1957年6月22日出生。被告:黑龙江省聚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占峰职务:经理被告:六和园物业法定代表人:胡启霏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苑玉清诉被告黑龙江省聚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和园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文博审判员  周德才审判员  冯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久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