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重庆协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梅迎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协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梅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32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协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梅迎春,女,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重庆协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梅迎春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2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梅迎春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协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履行507636.08元本金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协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核查,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代伟审 判 员 肖 梅审 判 员 马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付 彪书 记 员 唐铃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