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和平、徐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和平,徐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69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和平,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重庆市丰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逮捕。被告人徐XX,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和平、徐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和平、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起,被告人蒋和平在石狮市九二路旧湖南居委会玉润巷一铁棚处开设赌场,提供桌椅、赌具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1月开始,被告人蒋和平、徐XX在上述地点以按天轮流抽水的方式开设赌场。2016年12月15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蒋和平及3名参赌人员,扣押赌资人民币3100元(已收缴)及赌具扑克牌1副。被告人蒋和平、徐XX从中获利人民币各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和平、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王某、吴某、谢某、徐某、熊某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罚款收据、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无前科情况证明,物证扣押的赌具照片,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蒋和平、徐XX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和平、徐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和平、徐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二被告人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和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蒋和平、徐XX违法所得人民币各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赌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安琦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