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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卢氏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张忠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氏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张忠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111号原告卢氏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迎宾路南段东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224MA40K2AE7C。代表人刘沛园,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方方,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崤山路中段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8747390257。代表人韩建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雯,女,1981年10月13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忠泽,男,1969年7月8日,汉族,住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氏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财三门峡分公司、张忠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氏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氏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氏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彦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其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