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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4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鲁思杰与深圳市嘉达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思杰,深圳市嘉达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鲁思杰,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城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根生,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嘉达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39号上步信托工贸大楼北座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9413L。法定代表人:舒小红。申请执行人鲁思杰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嘉达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0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38351.48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24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87533.92元。依法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1164元后,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人民币876369.92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结清,本案执行完毕,故请求本院依法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164元已依法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00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麦权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