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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4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吕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吕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361号-2原告刘建国,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维群,山东百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娜,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国与被告吕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30元,减半收取8565元,由原告刘建国承担。审判员  田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