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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俊与丁振林、高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丁振林,高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第1417号原告赵俊,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丁振林,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高云霞,女,198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赵俊与被告丁振林、高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俊不能提供被告丁振林、高云霞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赵俊不能提供被告丁振林、高云霞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丁振林、高云霞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卓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