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7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上海青浦震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与徐经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青浦震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徐经建,昆山市锦溪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沈巷液化气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802号原告:上海青浦震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太路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390466993。法定代表人:许娟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开,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经建,男,汉族,1953年1月11日生,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第三人:昆山市锦溪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葛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73417N。第三人:上海沈巷液化气有限公司,信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太路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134376206M。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青浦震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经建、第三人昆山市锦溪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上海沈巷液化气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青浦震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韦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