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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绍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保12号申请人李绍进,男,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荆州区。被申请人邹波,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住荆州区。申请人李绍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申请人借款27万元,后经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一直拒绝还款。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邹波名下的二套房屋[房权证号为:沙201203332、鄂(2017)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04807号]。李绍进以其所有的位于荆州区景明观路80号(荆州花园)第27栋1单元9层903号房屋(房权证号:荆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绍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邹波名下的二套房屋[房权证号为:沙201203332、鄂(2017)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04807号];二、查封李绍进所有���位于荆州区景明观路80号(荆州花园)第27栋1单元9层903号房屋(房权证号:荆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中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