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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薛双平申请秦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双平,秦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376-1号申请执行人薛双平,男。被执行人秦海军,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21民督1号支付令,于2016年8月11号向被执行人秦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海军于2016年8月14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冻结其工资账户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秦海军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的存款账户(账00000049383952848889)。二、扣划被执行人秦海军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的存款12050元至修武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修武支行,户名:修武县会计核算中心,账号:254606601799)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甜甜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小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