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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8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雪梅与成都富房不动产房屋经纪连锁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梅,成都富房不动产房屋经纪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8175号原告:王雪梅,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金,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洪涛,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富房不动产房屋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熙宗,成都富房不动产房屋经纪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植艳君,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清,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雪梅与被告成都富房不动产房屋经纪连锁有限公司(简称富房经纪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雪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金和廖洪涛、被告富房经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植艳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富房经纪公司赔偿王雪梅损失320000元;2、富房经纪公司退还居间服务费6600元;3、富房经纪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富房经纪公司向王雪梅推荐一套XXXX的套二房屋。2013年6月5日,富房经纪公司向王雪梅出具了加盖有“富房不动产房屋经纪连锁有限公司天祥店专用”印章的《承诺书》,承诺:“富房经纪公司(天祥店)承诺向王雪梅提供成华区XXXX套二房屋一套,房源真实有效、无任何欺诈行为。……”王雪梅基于对富房经纪公司专业房地产中介身份的信任,以及其作出的书面承诺,于2013年7月10日以银行转账将购房款300000元交付给了富房经纪公司指定的收款人杨聚秀。之后富房经纪公司工作人员王思明安排王雪梅和杨聚秀在成华区保和街道办事处,签署了章小平提供的《住房安置协议》。2013年7月11日,王雪梅以现金方式将更名费20000元交给了杨聚秀,杨聚秀在2013年7月11日收齐320000元后,向王雪梅出具了收条。2013年7月12日王雪梅以现金方式向富房经纪公司缴纳了中介费6600元,富房经纪公司向王雪梅出具了《收据》。过了富房经纪公司承诺的拿房时间之后,王雪梅多次找富房经纪公司拿房或退钱事宜未果,王雪梅2014年12月底才得知章小平在2014年10月就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7月11日,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书》以章小平诈骗王雪梅等人共计861.9万元,判处:一、被告人章小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0元,二、对被告人章小平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该判决确认了王雪梅因此所受损失为320000元。审理期间章小平被冻结422056.94元,王雪梅至今未收到任何的退赔款项。该刑事判决已生效。王雪梅认为,本案中富房经纪公司虽然没有与王雪梅签订书面的居间合同,但富房经纪公司实际收取了王雪梅6600元中介费,双方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居间合同关系成立并且合法有效。在此次居间服务中,王雪梅与杨聚秀、章小平均不认识,王雪梅基于对富房经纪公司专业中介机构的信赖,才参与购买所谓的安置小区内的商品房并支付购房款。而富房经纪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中,明知安置房在五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也未对杨聚秀、章小平的身份和提供的房源进行任何的核实,仍然为了赚钱,极力促成王雪梅参与购买,还不惜出具书面的承诺书,承诺“房源真实有效、无任何欺诈行为”。而且富房经纪公司安排的购房流程严重违背行业惯例,在王雪梅与所谓的卖房者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协议时就极力促使王雪梅交付购房款。富房经纪公司行为没有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故意隐瞒并且提供虚假情况,给王雪梅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富房经纪公司应向王雪梅赔偿损失,并退还居间服务费。被告富房经纪公司辩称,1、王雪梅在本案中没有诉权。(2015)成华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已判决章小平构成诈骗罪,章小平与杨聚秀共同诈骗王雪梅的320000元由杨聚秀收取,王雪梅的购房款已由生效刑事判决作出追缴退赔处理,王雪梅已获得司法救济,因此不能再行申请司法救济。2、杨聚秀就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已开始调查;3、王雪梅诉称的问题是王思明非工作行为而进行的,其中王雪梅提交的收据上是伪造的富房不动产武城店印章,富房经纪公司申请对收据上的印章进行鉴定,并移送公安机关作处理。王思明涉嫌伪造公章,所收取的佣金也未交回公司。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成华检公诉刑诉(2015)346号起诉书指控章小平犯诈骗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2015)成华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查明:2012年以来,章小平采取隐瞒分得的拆迁安置房已出售的事实以及虚构能为他人购买成华区保和乡“XXXX”拆迁安置房的事实,使用伪造的《住房安置协议》,通过杨聚秀等房屋中介或他人介绍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购房协议,骗取被害人购房款8619000元。其中:2013年7月,章小平通过虚构能为他人购买成华区保和乡“XXXX”拆迁安置房的事实,使用伪造的《住房安置协议》,通过杨聚秀、王思明等人介绍,从而诱骗被害人王雪梅签订住房安置协议,由杨聚秀收取被害人王雪梅购房款320000元,并由杨聚秀向被害人出具收条;案件审理期间,对章小平的银行存款422056.94元已予以冻结。上述刑事判决认定:章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8619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判决:章小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0元;对章小平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庭审中富房经纪公司称,王思明系富房经纪公司天祥店工作人员。又查明,2014年9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章小平、杨聚秀诈骗案立案侦查。2017年4月12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成华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杨聚秀犯诈骗罪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尚在审理中。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审查已经查明的事实,章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了王雪梅及其他被害人的财物已被判决犯诈骗罪,杨聚秀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富房经纪公司工作人员王思明作为介绍人参与案涉房屋买卖过程,也涉嫌构成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王雪梅的起诉,由本院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雪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3100元,退还原告王雪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茜记录员 郑思露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