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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包裕侨、韩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裕侨,韩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保421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包裕侨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韩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包裕侨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韩磊,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包裕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韩磊,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包裕侨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包裕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磊(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0#钞的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陈蓉蓉AUT())O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