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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安胜诉被告李恩辉、李娟、李恩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胜,李恩辉,李娟,李恩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135号原告:王安胜,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昌,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恩辉,男,约37岁,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被告:李娟,女,约33岁,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被告:李恩要,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原告王安胜诉被告李恩辉、李娟、李恩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安胜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安胜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胜撤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王安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晓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