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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段某与牛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牛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262号原告:段某。被告:牛某。原告段某与被告牛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段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说明夫妻双方已和好,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段某负担。审判员  李应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春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