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段某与牛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牛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262号原告:段某。被告:牛某。原告段某与被告牛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段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说明夫妻双方已和好,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段某负担。审判员 李应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春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