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854、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凤梅、刘政环与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凤梅,刘政环,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854、00855号申请执行人:许凤梅,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申请执行人:刘政环,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被执行人: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住肥东县新城开发区。负责人:潘正江,经理。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仲裁字(2014)88-1、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位于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被执行人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肥东执字第00854、00855号: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仲裁字(2014)88-1、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位于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注:此联交协助执行方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5〕肥东执字第00854、00855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5〕肥东执字第00854、008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被执行人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位于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此复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