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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玉洋、利辛县金信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洋,利辛县金信运输有限公司,利辛县金皖物流有限公司,马玉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财保6号申请人:刘玉洋,男,汉族,1966年4月7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申请人:利辛县金信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良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58522769X,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徽商大市场第0004幢0105商铺号房。被申请人:利辛县金皖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98138083N,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工业园区。被申请人:马玉明,男,汉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刘玉洋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但申请人只提供了被申请人所有的皖S×××××货车/皖S×××××车在交警大队停车场的线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6434136181820170000001的保险(保额为300000元)为申请人刘玉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受被申请人马玉明雇佣受损为由,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且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马玉明实际所有,挂靠单位为利辛县金信运输有限公司的车牌为皖S×××××的货车与挂靠单位为利辛县金皖物流有限公司的车牌为皖S×××××的挂车。扣押期限自2017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刘玉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辉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