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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6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吉明与南阳汇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吉明,张南飞,南阳汇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729号原告:杨吉明,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南飞,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被告:南阳汇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法定代表人:张朋。原告杨吉明与被告张南飞、南阳汇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南飞、南阳汇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庄 倩审 判 员  康晓莉人民陪审员  俞龙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