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银平申请执行石秀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银平,石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426号申请人任银平,女,汉族,1967年8月9日出生,住平舆县。被执行人石秀菊,女,汉族,1957年3月17日出生,住平舆县。关于任银平申请执行石秀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4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成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