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0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806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二支路1号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地下不夜城H3-H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7746226G。代表人:游达,经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开礼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