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乐义与刘月云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乐义,刘月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079号原告:张乐义,男,61岁,汉族,农民,住乌拉特前旗西小召镇公田村北芦管壕社。被告:刘月云,男,53岁,汉族,农民,住乌拉特前旗西小召镇公田村北芦管壕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乐义诉被告刘月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乐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月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乐义与被告刘月云之间自行和解解决纠纷,故原告张乐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乐义撤回对被告刘月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乐义负担。审判员 巴特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树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