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利红与被王利兵门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红,王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保16号申请人:张利红,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湘市。被申请人:王利兵,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湘市。申请人张利红与被申请人王利兵门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利兵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利兵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王利兵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张利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敖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