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瑛骅商贸有限公司、曹英、罗建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瑛骅商贸有限公司,曹英,罗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303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郑海。被执行人四川瑛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英。被执行人曹英。被执行人罗建华。关于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瑛骅商贸有限公司、曹英、罗建华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1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曹英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XXX号X栋X单元XX层XXXX号房屋(权XXXXXX),本院于2017年X月XX日轮候查封,该房屋设有抵押,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值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