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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向云与被执行人付栓华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向云,付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刘向云。被执行人付栓华。申请执行人刘向云与被执行人付栓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向云以与付栓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荆东劳人裁[2016]26-2、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