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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5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邹本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邹本义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843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立功,男,原告的父亲,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邹本义,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张某诉被告邹本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周福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立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