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邹本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邹本义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843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立功,男,原告的父亲,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邹本义,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张某诉被告邹本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周福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立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