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强奸罪申诉、申请裁定驳回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刑申19号王某:你因犯强奸罪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少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少刑终字第39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2013年5月5日22时许,王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旅馆104房间,强行亲吻穆某某,并脱掉其内裤,欲对穆实施奸淫,因穆反抗未得逞。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穆某某的陈述,证人彭某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110”出警单、接报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及你本人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你无视国法,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你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原审法院根据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