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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贤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贤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223号被执行人周贤友,男,土家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贤友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贤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李 浩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