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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芳文、王振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芳文,王振华,沧州市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陈芳文等104人。被执行人王振华,男,汉族,1950年1月1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沧州市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沧州市新华区千童南大道22号。陈芳文等104人与王振华、沧州市沧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青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6年8月17日作出(2006)沧民终字第503号判决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方文等104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陈芳文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字只有其他申请人的捺印,没有其亲笔签字。陈芳文提交的其他申请执行人身份证信息大多为一代身份证复印件,很多极不清晰,难以核对身份信息,且没有被执行人王振华的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芳文等104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