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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1执恢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二子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二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1执恢34号之一被执行人徐二子,又名徐欣,男,1996年10月09日生,山西省保德县南河沟乡扒楼沟村人。关于(2014)保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二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19100421199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6.97元,现因被执行人徐二子已自动履行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二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波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