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31执恢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二子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二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1执恢34号之一被执行人徐二子,又名徐欣,男,1996年10月09日生,山西省保德县南河沟乡扒楼沟村人。关于(2014)保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二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19100421199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6.97元,现因被执行人徐二子已自动履行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二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波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