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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莉梅与被执行人何忠金、何江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梅,何忠金,何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张莉梅,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何忠金,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何江龙,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系被执行人何忠金之子。申请执行人张莉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3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何忠金、何江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46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 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