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1320薛家伟与江苏鸿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鸿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薛家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鸿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周金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青,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尧,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家伟,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上诉人江苏鸿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家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鸿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薛家伟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鸿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鸿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江苏鸿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文忠审判员 尤建林审判员 是飞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晨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