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伟与平舆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平舆县国土资源局,陶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9行初28号原告程伟,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舆县工业大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0598261-3。法定代表人刘宏恩,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亮亮,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陶建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程伟诉被告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3月3日起诉至平舆县人民法院,同年3月15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7行辖字第94号行政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新蔡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与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的矛盾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程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伟承担。审判长 张学荣审判员 熊华敏审判员 赵炎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