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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特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俊霞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军峰,张俊霞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特81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朱军峰,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皓泽,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张俊霞,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华,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雯,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朱军峰与被申请人张俊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军峰称,张俊霞与案外人薛斌辉所控制的陕西宝融投资有限公司及陕西恒通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朱军峰与陕西宝融投资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借款关系,仅是基于与薛斌辉的朋友关系与张俊霞签订了《欠款清偿协议》。薛斌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在仲裁中张俊霞隐瞒了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符合仲裁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撤销仲裁情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西仲裁字(2016)第1013号裁决,本案申请费用由张俊霞承担。张俊霞称,1、朱军峰已经签订了《欠款清偿协议》及《还款计划》,上述协议真实有效,朱军峰应当按照约定向张俊霞还款;2、本案仲裁过程中双方均依法提交了各自的证据,不存在隐瞒证据的情况;3、仲裁庭依据朱军峰的申请已经去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证据,朱军峰已经表明自己与陕西宝融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欠款不涉及犯罪,陕西宝融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恒通伟业担保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与本案无关,朱军峰的申请不符合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应当依法驳回朱军峰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16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16)第1013号裁决:一、朱军峰在收到本裁决之日十日内向张俊霞支付欠款剩余本金1248000元;二、朱军峰在收到本裁决之日十日内向张俊霞支付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期间的利息76800元,2016年6月10日以后至付清之日,按月息1%支付利息;三、本案仲裁费用26564元由朱军峰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朱军峰申请,本院向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调查了解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情况及与本案的关系。经本院调查了解,陕西宝融投资有限公司及陕西恒通伟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张俊霞作为被害人仅就未获得承诺清偿的20万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陕西宝融投资有限公司融资取得的款项部分借给朱军峰实际使用,朱军锋作为承诺借款还款人与向陕西宝融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存款的个人之间签订了《欠款清偿协议》,承担还款义务,签订有《欠款清偿协议》的存款群众因借款已有还款方均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本院认为,朱军峰称仲裁审理过程中张俊霞隐瞒本案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一撤销仲裁理由,经审查,本案当事人朱军峰及张俊霞均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张俊霞就本案所涉款项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朱军锋无充分证据证明张俊霞存在故意隐瞒证据的情况。另外,就本案与相关刑事案件之间的关系问题,仲裁庭已经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不构成对证据的隐瞒,至于仲裁庭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的认定属于对实体问题的审理,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所规定的情形。综上,朱军峰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军锋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朱军峰负担。审 判 长  唐居文代理审判员  郑 蓉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