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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润楼与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润楼,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榆林市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张润楼,男。被执行人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榆林市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强。本院执行的张润楼与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64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张润楼返还车位款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344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榆林市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张润楼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6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