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万文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文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文岚,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197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200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0月29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3年4月11日因吸毒成瘾被强制戒毒两年;2013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文岚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文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9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万文岚在南昌市赣通路昌盛大药房门口,趁被害人徐某买菜不备时,窃得其上衣口袋内苹果5SE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808元),得手后销赃挥霍。2017年3月17日21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80公馆抓获被告人万文岚。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文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现场视频截图、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告人万文岚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文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现又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文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文岚具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文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文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