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家庄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新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新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91执525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道141号,组织机构代码:60109788-0。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井珊珊,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葛新征,男,汉族,1992年1月9日出生,现住石家庄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石家庄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葛新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东高新黄河大道141号1-602(房产证号:石房权证开字第××号);被执行人葛新征名下位于石家庄东高新海河道95号同祥城小区AB19-1-802室房产,现因本案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东高新黄河大道141号1-602(房产证号:石房权证开字第××号);被执行人葛新征名下位于石家庄东高新海河道95号同祥城小区AB19-1-8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会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