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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雷磊与欧顺文等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磊,欧顺文,李惠,欧美,刘代东,刘世坤,徐秀兰,陈品全,陈立宽,刘胜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磊,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陆贵兰,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系申请执行人雷磊之母)。被执行人:欧顺文,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李惠,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系欧美之母)。被执行人:欧美,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系欧顺文之女)。被执行人:刘代东,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系刘世坤之子)。被执行人:刘世坤,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系刘代东之父)。被执行人:徐秀兰,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系刘代东之母)。被执行人:陈品全,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系陈立宽之子)。被执行人:陈立宽,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系陈品全之父)。被执行人:刘胜秀,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系陈品全之母)。申请执行人雷磊依据中江县人民法院(2004)中江刑初字第28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美、欧顺文、李惠、刘代东、刘世坤、徐秀兰、陈品全、陈立宽、刘胜秀给付赔偿款81775.52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中江刑初字第28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审 判 长 陈  小  明代理审判员 沈    材代理审判员 马  元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钦凯(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