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1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武与黄聪聪、叶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黄聪聪,叶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328号原告:杨武,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黄聪聪,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叶耀华,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原告杨武与被告黄聪聪、叶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杨武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聪聪、叶耀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杨武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且被告已经支付部分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杨武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武撤回对黄聪聪、叶耀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杨武负担。审判员 何毅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汀秀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