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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虞劲松与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劲松,赵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700号原告:虞劲松,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赵波,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劲松诉被告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虞劲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小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