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申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怀龙、杜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怀龙,杜雷,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乔德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3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怀龙,男,汉族,1976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侠,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杜雷,男,汉族,1974年7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号19层1901号。负责人:鲁登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佳佳,女,汉族,1989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乔德权,男,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再审申请人李怀龙因与被申请人杜雷、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乔德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4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怀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