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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宁烨、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烨,周辉,黄昌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烨,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辉,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审被告:黄昌敏,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上诉人宁烨因与被上诉人周辉、原审被告黄昌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99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烨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