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4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兰英与江国新、高建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英,江国新,高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4073号申请执行人:李兰英,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江国新,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高建杰,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原告李兰英诉被告江国新、高建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兰英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国新、高建杰支付款项82889元。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兰英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江国新、高建杰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江国新、高建杰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江国新、高建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逾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40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