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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黄波诉舒雪梅追偿权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378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波,舒雪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378号原告:黄波,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舒雪梅,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黄波诉被告舒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黄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波撤诉。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黄波负担。审判员 吴 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凌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