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于长伍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伍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2刑初5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长伍,男,1955年9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锦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富锦市。2008年1月18日因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闹事扰乱社会治安被佳木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7年2月17日因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上访场所进行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富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现羁押于同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祥文,黑龙江田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富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富检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长伍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雪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长伍及其辩护人李祥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富锦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将富锦市头兴农场划拨的5033.3亩土地返还给长安镇南岗村集体,南岗村将土地给村民进行了分配,被告人于长伍认为对该土地处理不公,对处理情况不满,并以此为由多次进行上访,经多部门调查并答复于长伍:于长伍不是受南岗村村委会委托,不代表村委会及其他村民意愿,纯属个人行为,于长伍反映的情况与事实完全不符,故不予支持。于长伍拒绝答复意见,2014年以来,于长伍通过上访施压相威胁,以给钱息访罢诉为条件,向长安镇政府索要人民币共计330225元。赃款被被告人用掉。富锦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于长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于长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于长伍有期徒刑六年至九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于长伍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有异议,对指控的数额无异议,认为其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人辩护: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本案定性均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于长伍不构成敲诈勒索罪:1、于长伍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上访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于长伍作为一名农民,因土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合理解决而上访,既是寻求自身合法权利的救济,也是对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督,并无不当。于长伍准备在“两会”期间进京上访,虽然上访时间敏感,但法律也并未禁止“两会”期间不得上访。于长伍行使上访权利的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等过激行为,只是不停的找各级机关反映其诉求,这对镇政府产生不了任何威胁。是镇政府的官员怕于长伍的上访影响政绩考核,进而影响个人升迁,才主动派人找于长伍协商,达成以支付生活补贴的形式换取上访人不上访的协议。2、于长伍客观上没有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于长伍并没有主动威胁或者要挟镇政府。本案是于长伍在上访过程中,镇政府主动派人找到于长伍做安抚工作。于提出解决生活困难,是在镇政府主动做工作的过程中提出来的。本案中行为人的“威胁”应当和受害人主动提出要求而导致的“双方协商”相区别。3、本案的损失是镇政府领导造成的,不应由于长伍负责。该项费用是镇政府对于长伍上访主张的解决和补偿,是合理的。4、于长伍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于长伍主观上不存在直接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于长伍某4为权利受到侵害在非常时期上访,镇政府主动派人来做安抚工作,双方对如何解决问题进行商议。于长伍行为的本质是寻求自身合法利益的补偿。经审理查明,2010年,富锦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将富锦市头兴农场划拨的5033.3亩土地返还给长安镇南岗村集体,南岗村将土地给村民进行了分配,被告人于长伍认为对该土地处理不公,对处理情况不满,并以此为由多次进行上访,经多部门调查并答复于长伍:于长伍不是受南岗村村委会委托,不代表村委会及其他村民意愿,纯属个人行为,于长伍反映的情况与事实完全不符,故不予支持。于长伍拒绝答复意见,2014年以来,于长伍通过上访施压相要挟,以给钱息访罢诉为条件,向长安镇政府共计索要330225元。赃款被被告人用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于长伍供述:其因南韩农场占用其个人及村里土地上访告状已有22年,期间其去过富锦信访办、富锦市政府、富锦法院、富锦检察院、佳木斯信访局、佳木斯中级法院、省信访局,去北京总计能有50多次,去国家信访局20多趟,国土资源局4趟。2010年归还了其村土地5033亩,地是从高台子村划过来的,离其村远,地还不好,所以其就想要原地块,这事镇政府和市政府也找其谈过,其的诉求他们无法办到。关于这5033亩土地,南韩农场给他们补偿了,补偿给村集体18.9万元,这事其知道。2010年5月份,国有土地协调办公室组织农业开发公司和南岗村委会、村民代表签订土地移交协议书,将当年划拨的5033亩土地全部返还给了南岗村,南岗村将部分土地平均分配给了每户村民,这事属实。2017年腊月23号后的一天,其给杨某2打电话,说一起去北京上访,杨某2当时也同意了,其到富锦客运站准备坐车去哈尔滨,长安镇政府王某1镇长给其打电话说:“回来吧,别去了,到年啦”,这样其就同意王镇长的意见了。其和杨某2一同回到长安镇政府,到政府后,王某1同其唠了一会嗑,劝其别走了,在家消停过年,然后其就回家了。后来其又同杨某2、李某1打电话,约定过完年后一同再去北京,他们也都表示同意,并且说两会期间去严,过完年就走,富锦市的赵书记是新来的,咱去一趟,让领导知道咱们这个事,这样他们就于2月15日从家里出发,一起去北京了。16日下午到的北京,当天他们住的一家旅馆,第二天早上,他们几人研究这次不去信访局,直接去马家楼子,下车就遇见警察了,警察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他们说是上访的,警察给他们领到北京的一个派出所了,派出所核实完身份,就把他们五人给送到了马家楼子,到马家楼子没多长时间,就把他们给送回富锦了。2014年冬天的时候,其与长安镇政府签订过“息访罢诉协议书”,当时在场的有长安镇书记王某5、镇长顾某,还有村书记刘某。协议内容就是给其“好处费”让其不告状,从2013年到2022年每年给其3万元钱,其承诺和保证:一是其本人及其亲属不再就自己以前反映的信访问题到任何一级党委、政府、相关国家机关进行任何形式上访,更不会以此为由联系国内外媒体、报刊杂志等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其本人声明关于劳动教养问题,是因其本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所以接受国家相关法律制裁,没有任何异议。三是其保证其本人及亲属不再参与、涉及任何信访案件。这份协议签订后其反悔了,其嫌3万元钱太少,其和村书记刘某、镇书记王某5、镇长顾某说钱太少。王某5当时问其想要多少,其说10万。他们就答应了,这样就协调到了每年给其10万元,外加2千元煤炭款。其要的钱是镇政府的钱,给其钱其就不告状了。2014年冬由顾某签字一次性给其10万元,其分日期打了5张借据,理由是其买农用物资等。2015年由王某1签字,一次性付给其110225元。其打了7张借据。2017年1月17日由镇长王某1签字,一次性付给其10万元。其已经从长安镇政府得到310225元。另2014年1月份的时候,其到长安镇政府拿了2万元,也是当时镇领导顾某找其去谈的话,他要求其不要上访,给2万元钱,其在他办公室接过2万元,工作人员写的借据,其确认后签字。其总计得到钱数是330225元。2、证人申某(长安镇党委书记)证言:其来报案,长安镇南岗村村民于长伍以拿土地问题说事,上访告状为由,多次向长安镇政府敲诈钱财,2014年给他10万元,2015年给他110225元,2016年给他10万元,具体给钱都是镇财政分局局长邱某办理的。于长伍多次向长安镇政府要钱,长安镇政府也不欠他钱。于长伍多次进京非法上访,给他们日常工作造成了巨大的信访压力,为了不拖全市信访工作的后腿,确保于长伍息访,无奈之下镇政府先后给于长伍几次钱。这些钱是从镇政府信访经费里出的。给完于长伍钱后他就没再上访告状。于长伍某41994年南韩农场成立时,长安镇南岗村境内“东南山包”土地划拨给头林镇兴林村,当时土地协调办与长安镇南岗村签订了征地协议,协议面积共计5033亩,征地完成后,在此之后的20多年里,南岗村村民一直不间断上访索要这部分土地。2010年后,富锦市政府按省政府有关批示,按照当年征地协议面积返还给南岗村土地5033亩。地源在头兴农场和开发公司解决。目前返还土地已由村集体平均承包给本村所有农户。2011年村民上访诉求变为返还原地块,并且索要与土地有关的国家补贴,但是这部分国有土地没有补贴。近年来,南岗村村民于长伍等人多次带领村民聚众到市政府上访,多次多人进京非访,给市、镇、村三级造成巨大的信访压力。2017年2月15日,于长伍组织他自己的妻子佟淑云,长安镇太安村村民盛某,兴本村村民杨某2,凤山村村民李某2共五人到北京中南海闯非访,被警方带回富锦市,由于非法上访,这五人被富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证人王某1(长安镇镇长)证言:于长伍某1求要回5033亩土地的原地块的地权,因为原来南岗村划出的5033亩土地是集体土地,而从农业开发公司返还回来的土地是国有农业用地,根据国家规定,集体土地可以转化为国有土地,而国有土地不可转化为集体土地,这样他的诉求没有办法满足。于长伍等人向镇政府要5033亩土地补贴,由于土地是国有农业用地,富锦市政府拨过来时就没有补贴,这些都和于长伍等上访人员说清了。于长伍上访属于非法访。2010年5月划拨的5033亩土地全部返还给了南岗村,南岗村也将这部分土地平均分配给了每户村民。于长伍的诉求不是受南岗村村委会委托,不能代表村委会及村民意见。于长伍和长安镇签订息访罢诉协议书后,在拿到长安镇政府30余万元后,仍继续组织村民进京上访。于长伍经常到市政府、省政府及北京上访,市信访和土地部门已多次对其上访的事进行调查研究,证明其诉求的事和到省政府信访局提出的诉求是一致的,故给予他的答复也是事实不符,不予支持。2014年2月5日开始到2017年1月17日长安镇政府先后共计付给于长伍30余万元。因为不给于长伍钱,他就进京上访,冲击国家机关,给当地市镇两级政府施加压力,无奈之下才和于长伍签订了息访罢诉协议书,该协议书同意由长安镇政府每年借支给于长伍帮扶资金30000元,协议有效时间是2013年-2022年,但后来于长伍还是不满足,嫌钱少,继续上访闹事,最严重时在2014年7月份发动全家8口人到北京中南海闯非访,市里去了很多警察等工作人员才把他们接回来,花费了巨大的人力和财力,回来后,于长伍变本加厉,要镇政府每年给他10万元钱,为了维护稳定,无奈之下镇政府就答应了他的要求。于长伍都是以打借据的形式分期、分批向镇政府要钱,表面看是借据,实际上这钱他根本就没想给,就是想非法占有,因为签好的协议他都不履行,他知道镇政府怕上访告状,就随意管镇里要钱。借据的手续都是在其的办公室办的,有其签字,还在顾某书记签字,钱是由财政分局局长邱某给付的,当时他们南岗村的书记刘某都在场。4、证人顾某(原长安镇书记)证言:其于2012年7月任长安镇镇长,2015年3月任镇书记,2016年9月调到宏胜镇任书记。于长伍是长安镇老上访户,从1994年他就经常自己或者组织村民到省市政府和北京进行上访活动。于长伍是无理上访,非法上访,因为市政府已经如数给南岗村返还了土地,并且到目前为止还给了于长伍30多万元钱(2014年1月25日于长伍要了2万元钱,财政分局给拿的现金)。于长伍某3联系一些国内外媒体,报刊杂志等歪曲事实,迫于各级对信访追责的压力,为了他今后稳定不上访,才同意给他这些钱。于长伍与其见面就说,要不给他钱他还走,就领着老百姓去上访,每次都威胁说要把他们(镇领导),特别是富锦市政府的领导都告倒。于长伍每次进京上访的吃住行的费用都是长安镇政府给报销的,加上进京接访人员的费用,政府花了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5、证人王某2(原长安镇党委书记)证言:其于2009年4月任长安镇镇长,2012年7月任长安镇党委书记,2015年3月调到城东街道办事处任职。于长伍某4为1994年南韩农场征地时在南岗村征用了5033亩土地,于长伍为此事就经常上访。于长伍是非法上访,因为市信访办对于长伍信访案件已经有答复:于长伍的诉求不是受南岗村委会委托,不能代表村委会及村民意见,纯属个人行为,其反应的情况与事实完全不符,不予支持。市政府已经如数给南岗村返还了土地。镇政府领导找于长伍谈过几次话,于长伍表示只要给他钱,于长伍本人及家属就不再上访了。迫于信访追责的压力及目标考核扣分情况,于长伍要钱,就得给他,如果不给他钱,他就要进京上访,为了保持于长伍今后稳定不上访,他们就答应于长伍的要求。于长伍见其面就说“不给我解决,我就要去上访”,于长伍知道只要他一去北京上访,就会给市里压力,他们就要被追责。6、证人刘某(长安镇南岗村书记)证言:其于1995年9月任长安镇南岗村村长,2007年至2017年任村支部书记。于长伍这些年因为头兴农场划地的事上访。1994年头兴农场划地5033亩,到2010年市里根据省里的规定,把这5033亩地从农业开发公司归还给南岗村了,村里把这部分土地按照每口人4.3亩平均分配给村民了,这事就这么解决了。于长伍上访要南岗村原来被划走原地块,他这种要求市政府和镇政府是没有办法解决的。到2010年土地归还后,就很少有村民上访,只有于长伍自己也不种地,经常上访。于长伍某4为上访,镇政府领导找他谈话,镇政府答应每年给他们3万元,并同他签订息访协议,后来于长伍又反悔,组织家里人又去北京闯中南海非访,这样镇政府在北京把他接回来,镇领导同于长伍谈话,镇政府答应每年给于长伍10万元钱。2010年南韩农场返地时,由于当年地已经种上了,于是按每垧地3000元给南岗村补偿了。南韩农场划拨南岗村5033亩土地,1994年一次性补偿给南岗村18.9万元,这部分钱都进村集体账了。7、证人邱某(长安镇财政分局局长)证言:由于于长伍不断进京上访,长安镇政府接访压力太大,为了维护稳定,镇政府同意每年给于长伍3万元钱,当时还签订的息访罢诉协议书,后来于长伍嫌钱少反悔,以继续进京上访,为了维护稳定和,镇政府又答应每年给于长伍10万元钱。2014年12月份于长伍到财政分局取钱,其一次性支付了现金10万元,于长伍分日期一次性打了5张借据,理由是农用物资款、春耕生产农资费等。这些借据都是当时镇长顾某签字。2015年12月份,于长伍以借据的形式(打了5张借据)在财政分局一次性拿走现金110225元,其中多出的10225元是于长伍要自己家修房费和煤炭款,这次于长伍打了7张借据,理由是暂借买农资款、购种子款、购化肥款等。2017年1月17日于长伍以借据的形式在财政分局一次性拿走10万元,这次打了1张借据,理由是购买农具化肥,这些都是现任镇长王某1签字。于长伍等人每次上访的吃住行费用,最后都是由长安镇政府给报销,加上工作人员接访费用,每次都在2万元左右。如果不给于长伍钱,他就继续进京上访告状闹事。给于长伍的钱都是从财政账面支出。8、证人杨某1(长安镇副书记)证言:于长伍某2访情况及于长伍和镇书记、镇长说给他钱就不上访情况,与证人王某2、顾某等证言相吻合。9、证人王某3(南岗村会计)证言:2010年5月25日,在南岗村办公室召开了村民委员会,会议的主题是头兴农场返还土地一事,刘某书记向村民代表说明市里协调办的答复:按原征南岗村的协议返地面积是5033亩,如果村里同意,就给地,并说明返还地不在原地块,在头兴农场界内给补。最后大家达成共识。1994年南韩农场征地时,给南岗村一次性补偿18.9万元,钱进村集体账了。10、证人王某4(南岗村农民)证言:2010年市里将土地5033亩划拨给南岗村,其作为村民代表去看地了,当年没给地,第二年给的地,每人4.3亩。其没有因土地一事上访过。11、证人苏某(南岗村农民)证言:2010年划拨回土地由于地已经种上了,市里当年就按照每垧地3000元的价格给了钱做补偿,2011年就把土地全部给村民了。划拨的土地质量不太好,但当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其参加了,大家经过集体讨论同意接受市土地协调办通过农业开发公司退还给南岗村的土地。12、证人李某1(南岗村农民)证言:2017年2月15日其与于长伍、于长伍媳妇、盛某、杨某25人到北京上访。2017年正月的时候,其与盛某、于长伍、杨某2在微信上说到北京上访,定的是2017农历十七早上走,他们一起开车到的哈尔滨。第二天坐火车到的北京。于长伍领他们先坐一段公交车,然后就步行去信访局,走不远就被警察拦下了。13、证人盛某(长安镇太安村村民)证言:2017年2月15日其与于长伍等共计5有人去北京上访,其告太安村书记占用村集体土地的事。到北京后,大家不知道去哪,于长伍说:“你们跟我走吧”,因为于长伍上访多年,有经验,大家就跟他走了。14、证人杨某2(兴本村村民)证言:2017年正月时候,于长伍给其打电话说约其去北京上访情况。于长伍说过他到北京上访,花的费用长安镇政府都给报销。15、证人佟淑云(于长伍妻子)证言:于长伍某3去北京上访告状,其去北京就是去凑数。于长伍说让其陪他去北京遛达玩,其就同意了。16、土地移交书及富锦市长安镇南岗村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村民经商议,同意签收划拨回的土地情况。17、长安镇南岗村关于“头兴项目”返地情况说明:长安镇南岗村应得土地已全部退还完毕,村内社会稳定,南岗村已无任何有关诉求,更没有委托授权本村村民或本村外其他任何人代表本村诉求有关事项。18、长安镇长富农场村出具的说明:1994年,为了公平起见,村集体决定将征用土地全部收回重新分配,将被征用土地的补偿共计18.9元交给村里统一分配。19、息访罢诉协议书、承诺书:2014年2月25日于长伍与南岗村及长安镇政府签订协议,于长伍承诺不再参与、涉及信访案件,就此息访罢诉。于长伍多年走访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决定给于长伍相关救助。扶持期限为2013年至2022年,全年30000元。20、富锦市国有土地管理协调办公室富国地调办字(2013)20号文件:针对于长伍某1求,办公室于2013年做出答复,意见为:于长伍信访诉求不是受南岗村村委会委托,不能代表村委会及其他村民意愿,纯属个人行为,因于长伍反映的情况与事实完全不符,故对于长伍某1求不予支持。21、富锦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富信联字(2014)109号文件:于长伍信访案件责令长安镇政府稳控情况。22、富锦市长安镇人民政府长政呈字(2014)26号文件:富锦市国有土地规范管理协调办公室已于2013年3月28日做出答复,认定于长伍某1求的问题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于长伍对答复意见不服,拒绝签收,该信访案件属于超期未申请复查案件。23、中共富锦市委富发(2012)9号文件:规定信访追责情况。24、富锦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富信领字(2015)2号文件:下发2015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25、书证借据证实于长伍收款情况。26、长安镇人民政府说明:长富农场村与南岗村是一个村屯。27、劳动教养审核报告:于长伍某4煽动闹事扰乱社会治安于2008年1月18日被批准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8、富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于长伍某4非法访,扰乱了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2017年2月17日被富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9、书证富锦市长安镇财政分局提供的明细账页、凭证:付于长伍上访费用支出情况。30、富锦市长安镇财政分局说明:2017年1月17日付给于长伍信访费用10万元,在2016年度信访支出中列支。31、富锦市长安镇会议纪要:按照镇政府与于长伍签订的息访协议,以前年度发生的以借款形式息访费用,决定由镇政府信访专项经费进行财务核销。32、富锦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2017年2月17日于长伍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富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2月27日行政拘留结束后,富锦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将其刑事拘留。3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于长伍表现不好。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于长伍以进京上访相要挟,非法索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长伍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于长伍在与长安镇政府签订镇政府每年支付于长伍3万元,于长伍不再上访的息访罢诉协议后,又提出每年要10万元,镇政府给付于长伍钱财是相关人员迫于上访的压力被迫给付的,可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现有土地、信访部门相关文件、证人申某、王某1、顾某、王某2、刘某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于长伍上访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于长伍不能代表村委会及其他村民意愿,被告人以给钱就不上访,迫使镇政府相关人员处分公共财产,可以认定被告人客观上采取了要挟的手段,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当庭供认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长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于长伍退赔富锦市长安镇政府违法所得330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洪生审 判 员 张荣坤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齐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