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章桢与上海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陆宇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桢,上海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陆宇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3261号原告:章桢,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陆宇斐,总经理。被告:陆宇斐,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章桢与被告上海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陆宇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章桢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章桢负担。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瑞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