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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利与被执行人张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利,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7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利,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满族,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世纪路**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08271982********。被执行人张明,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满族,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桃李街**号,现住宽城镇城中路百货家属楼三单元306室,身份证号:1308021982********。申请执行人张国利与被执行人张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明已履行部分义务且工资、住房公积金已被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