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3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戴余龙和施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余龙,施保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2179号原告戴余龙,男,汉族,1956年7月14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三角城乡龚家洼村农民,住该村12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琼,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保军,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三角城乡高墩营村农民,住该村16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花,甘肃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余龙与被告施保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戴余龙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被告施保军已向其履行赔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余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戴余龙负担。审判员 张成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