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717号申请人: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山路86号。法定代表人:杨方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元北路邢台县医院南邻。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被申请人: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元北路邢台县医院南邻。负责人:张建亮。原告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价值6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975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