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太宇制衣有限公司、陆钰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太宇制衣有限公司,陆钰生,陆白妹,陆剑伟,王琴,陆剑飞,汤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5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富元路1358号。法定代表人:王盘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纪文、吴维贤,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太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兴太路。法定代表人:陆钰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陆钰生,男,1954年7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陆白妹,女,195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陆剑伟,男,198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王琴,女,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陆剑飞,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汤晓丹,女,197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太宇制衣有限公司、陆钰生、陆白妹、陆剑伟、王琴、陆剑飞、汤晓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另案拍卖江苏太宇制衣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兴太路33号房地产,但因本案查封上述房产属第五顺位且存在银行抵押,本案未分得拍卖款。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陆钰生名下坐落于相城区太平街道花溇村小桥头40号房产,但因属轮候查封而暂无法处置。据申请人反映,目前江苏太宇制衣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陆钰生、陆白妹、陆剑伟、王琴、陆剑飞、汤晓丹居所不明。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