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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明军、康健群申请执行绵阳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军,康健群,绵阳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616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申请执行人:康健群,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绵阳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法定代表人:谢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6)川0722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逾期未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1、责令被执行人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3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