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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德方与山西省路村村委会 张林吉 杨德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德方,山西省绛县路村村委会,张林吉,杨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390号申请人沈德方,男,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法定代表人沈克全(沈德方之子),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山西省绛县路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任文革,该村村委主任。被执行人张林吉,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杨德平,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德方与被执行人山西省绛县路村村委会、张林吉、杨德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2014)绛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德平居住在重庆市,本案部分移交给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山西省绛县路村村委会、张林吉名下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均未果,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2014)绛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军审判员 孙永平审判员 郭红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科贸 来自